中国体育用品业联合会
户外产业专业委员会会员守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委员会的名称为中国体育用品业联合会户外产业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由从事户外产业相关技术与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制造、服务以及科研文教活动的,具有行业与领域代表性的企业及其他团体等单位或个人自愿协议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推动中国户外产业的健康发展,为行业企业和政府搭建沟通桥梁,提供双向服务。倡导户外产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履行政府授权委托的职能,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按照市场化原则,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广泛联系国内外户外产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业、行业组织,在政府与企业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扩大户外产业的国际合作和信息交流,努力为企业、为行业、为政府服务,促进我国户外产业的健康发展,为体育事业的发展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中国体育用品业联合会章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共同致力于突破户外产业相关行业产品、设施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提升我国产业整体水平。委员会以共同的发展需求为基础、以户外产业技术创新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联合研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委员会成员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勇于承担更多社会责任,愿意为行业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条 本会依照《中国体育用品业联合会章程》有关规定,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产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是中国体育用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总部设在中国体育用品业联合会秘书处。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根据本会的宗旨,本会的主要任务是在行业中发挥沟通、组织、协调、管理、自律和服务的作用。业务范围为:
 
(一)宣传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规划、法规等,并指导本行业正确贯彻执行;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二)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指导行业内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照章纳税,严守财经纪律;
 
(三)参与制订和实施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维护本行业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
 
(四)在行业内推动企业的社会责任建设与实施;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建立信用体系,规范行业行为、培育专业市场、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发展行业公益事业;
 
(五)建立与政府沟通机制和渠道,促进中国户外品牌、专业流通渠道、专业户外运动机构、户外运动场地的可持续发展;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委员会成员和行业的愿望与要求,促进成员单位的共同发展,为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六)加强国内户外用品生产、流通、科研企业之间的联系与合作,组织本行业生产、贸易、技术、信息的交流与培训;推动和培育中国户外品牌,开展创新评优等活动;
 
(七)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和行业经济运行情况的分析、预测工作。开展行业相关基础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八)支持配合本行业技术和标准体系的建设,与相关单位机构进行技术交流与合作,参与本行业标准制修订,提供实验测试报告,配合宣贯和实施等工作,推动实现我国户外产业标准跨越式发展;
 
(九)开展境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组织技术交流会、学术报告会等;学习和引进国际先进的生产技术和标准,协助会员拓展国际市场,增强本行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十)开展本行业专业人才培训与交流、推介等服务工作,推动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一)通过组织策划户外运动赛事、活动,推广户外运动理念,扩大户外运动参与人群,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具备法人资格的从事户外产业为主的各种所有制形式、各种业态的企业组或企业联合体组织以及相关行业的企业;个人长期从事本行业,对本行业经营管理、政策研究、理论探索等方面有独到的见解的专家、学者、行政管理和企业管理人员,承认本会守则,积极为本会工作,经委员会委员会秘书长审批后,报理事会备案,可以加入本会。
 
第八条 拥护联合会章程和本会守则,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有加入本委员会的意愿;
 
(二)是联合会会员;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户外用品生产、流通、科研单位,或为户外产业提供行业服务、为户外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四)长期从事户外产业及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士;
 
(五)自愿缴纳经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委员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二)经委员会秘书长审批后,报理事会备案。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专业委员会的有关活动;
 
(四)优先获得行业内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遵守联合会章程和本会守则的各项规定;
 
(二)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提倡以德、依法经营,公平交易,自觉维护行业利益,自觉履行行规行约;
 
(三)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交办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本委员会委托的各项工作,积极促进行业的发展;
 
(四)按规定交纳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
 
(五)积极主动地向委员会提供相关产业信息及本会所需的有关资料;
 
(六)自觉履行行规行约;
 
(七)如实填报企业信息;
 
(八)未经本会批准,不得将本会名称、标志或缩写字母用于产品广告和宣传;
 
(九)会员名称或其他内容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后一周内将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报本会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会员如果连续两年未交纳经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提示仍然无改变的视为自动退会;
 
(二)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三)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守则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其职权是:
 
(一)提出会员守则修订意见;
(二)制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提出修订会员、理事会产生办法;
(四)选举产生理事会(不包含联合会指派的理事会成员);
(五)根据理事会提名聘请知名专家、顾问;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七)制定和修改经费缴纳标准;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全体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迟召开的,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联合会审查并经批准同意后召开。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天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最高决策机构,在闭会期间由秘书长带领专职工作人员组建工作组,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专职联络人员由联合会委任,常驻联合会秘书处。
 
理事会成员数量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但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委员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长期从事户外用品行业工作,在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四)主动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有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担任;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
 
(一)三年为一届,理事人数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数量的1/3;
 
(二)第一届为委员会工作过渡期,由发起人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联合会领导审批通过。理事会成员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其中企业理事长一名,企业副理事长若干,联合会指派副理事长一名,企业理事若干。理事会委任秘书长一名,出席理事会;
 
(三)理事会换届,从第二届换届开始民主选举,所有企业理事会成员将在会员大会上由全体会员重新选举产生;企业理事长、企业副理事长在理事会成员内选举产生,候选人可通过自荐或推选或发表演讲的方式公开竞选,企业理事长、企业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会成员投票选举产生,其他理事会成员为本会理事;
 
(四)理事长任期三年;
 
(五)理事长不得连任超过两届;
 
(六)联合会指派的副理事长为常驻副主任,在会议决策中涉及到联合会品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责任等重大问题时,拥有一票否决权;
 
秘书长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理事长提名任命或罢免,经联合会批准,理事会投票通过;秘书长不具有理事投票资格。
 
(七)理事会需在秘书长的配合下提出下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年度工作目标和预算。
 
(八)秘书处工作人员由联合会委派。
 
(九)以上所有理事会制度或决议需要在联合会的监督指导下完成。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奖励与惩罚;
(五)制定专业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六)处理其它有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会员大会;
(二)审议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持制定工作目标及预算;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长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席理事会,可由不少于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会成员提名推选一名负责人召集理事会。
 
理事会须理事本人出席,本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席理事会,可委派代表出席并投票,委托函报联合会备案;届中不能超过1次。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一年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如专题会)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迟召开的,报联合会审查并经批准同意后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委员会作为联合会的分支机构,在本守则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与发展会员,应当使用冠有联合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联合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活动经费;
(二)企业捐赠 ;
(三)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费;
(四)社会资助;
(五)联合会拨款;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经费收取标准依照民政部相关规定及联合会章程规定,根据理事会讨论通过:
 
(一)委员会按照守则相关规定收取会员经费;
(二)收费的时间、标准和方式,将根据上一届经费收入和支出的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经费除用于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守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以及用于其它用途。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九条 本委员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守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的发展;
(二)必要的办公和人员经费;
(三)日常活动经费;
(四)专项活动经费;
(五)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条 由联合会综合部管理核算。委员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国体育用品业联合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委员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联合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委员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三十三条 本委员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委员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守则、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章 守则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守则的修改,由全体大会提议,经委员会主任秘书长报联合会审批后执行。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委员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报全体大会通过后,由主任秘书长报联合会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委员会终止前,须在理事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组应当包括具有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第三十七条 本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联合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理事会制定用于发展与本委员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的财产处理方案,由委员会主任秘书长报联合会审批后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守则经2019年X月X日第一届户外产业专业委员会全体会员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守则的解释权属中国体育用品业联合会,如有与联合会章程冲突的情况,则以联合会章程为准。本守则如与民政部颁布的有关社会组织管理文件精神相矛盾时,按民政部新颁布的文件管理规定执行。
 
中国体育用品业联合会户外产业专业委员会
2019年12月10日
 
中国体育用品业联合会户外产业专业委员会
理事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体育用品业联合会户外产业专业委员会理事会选举程序,根据《中国体育用品业联合会户外产业专业委员会会员守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户外产业专业委员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的选举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理事会成员的选举
 
第一节 理事会的任期
 
第三条 第一届理事会为过渡期,为期三年。
 
第四条 第一届理事会成员共七名,其中企业理事长一名,企业副理事长两名,联合会指派副理事长一名,企业理事两名。另有秘书长一名,参与理事会会议。
 
第五条 第二届开始进行民主选举,由全体会员大会重新选举理事会成员。
 
第六条 联合会指派的副理事长为常驻副理事长,在会议决策中涉及到联合会品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责任等重大问题时,拥有一票否决权;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理事长提名任命或罢免,报联合会批准,理事会投票通过。
 
第二节 专业委员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的选举
 
第八条 第一届理事长为过渡期理事长。
 
第九条 本着自愿为专业委员会工作的原则,第一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候选人采取推选方式产生,由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选举,直接担任专委会负责人。
 
第十条 理事会换届,从第二届换届开始民主选举,所有企业理事会成员将在会员大会上由全体会员重新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在理事会成员内选举产生,候选人可通过自荐或推选以发表演讲的方式公开竞选,理事长由全体理事会成员投票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在理事会内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候选人得票数多者且过半票,直接当选理事长、副理事长;如得票未过半数,则得票数排前两名者进行重新投票,直到过半数为止,得票数多者当选。
 
第三章 选票、计票
 
第十二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票应用黑色中性笔填写。
 
第十三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投同意票的,在姓名后投票栏内画“○”,符号须清楚、准确,画其他符号的,视为废票;反对或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
 
第十四条 收回的选票须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则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每张选票中,同意人数须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视为废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所有计票工作、委员会制度或决议需要在中国体育用品业联合会的监督指导下完成。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体育用品业联合会制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本办法进行最终解释。
 
中国体育用品业联合会户外产业专业委员会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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