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体育用品业联合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顺应国家标准化深化改革总体思路,发挥市场在标准化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及体育产业健康发展,提高产品质量,满足体育用品行业市场竞争和科技成果应用推广,根据《中国体育用品业联合会章程》规定,中国体育用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决定开展团体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为加强团体标准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制定的《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其对象主要指:
(一)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下,制定团体标准,快速响应创新和市场对标准的需求,填补现有标准空白;
(二)在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下,可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
(三)在不妨碍公平竞争和协调一致的前提下,专利和科技成果可融入团体标准,促进创新技术产业化、市场化;
(四)针对已经应用的新产品,为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提供认证依据(即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团体标准可作为检验机构的认证规范);
(五)与相关协会等部门合作,可为项目推广服务的标准,以双编号的形式互认;同样适用于其他产业相关联的社团组织合作的互认标准。
第三条 团体标准研究制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保障人身健康与安全、动植物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的要求。与国家相关标准协调配套,与其他团体标准之间力求保持协调。
第二章 团体标准的制定
第四条 联合会统一管理团体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 制定团体标准的一般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具体工作流程详见附件1。
第六条 提案。任何个人、组织、会员单位均可向中国体育用品业联合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提出团体标准项目建议。相关单位在提案前应进行项目预研。
第七条 立项。经秘书处领导批准后立项。必要时可在立项前公开征集起草单位,征集时间一般为10个工作日。
第八条 起草。团体标准的起草参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执行。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合理处置团体标准中涉及的专利问题,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专利信息,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声明。
第九条 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般不少于30日,并对反馈意见进行处理。
第十条 技术审查。秘书处对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表等相关资料核查通过后,由秘书处组织专家进行标准审查。
第十一条 标准批准。团体标准由联合会审批。
第十二条 标准编号。团体标准编号由代号、顺序号和标准发布年代号构成。标准代号由团标标志字母加英文名称缩写构成,为“T/CSGF”。顺序号按照发布时间依次编号。示例:T/CSGFXXX-XXXX。联合会与其他团体组织就某项标准达成双方一致性互认,在各自领域中适用,或联合制定为各自领域的应用标准,可采用标准双编号。
第十三条 发布。团体标准由联合会发布,并同期在联合会网站公告。
第十四条 复审。复审工作由秘书处组织开展,团体标准复审期不应超过3年。复审结论包括:建议制定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第十五条 出版发行。联合会负责组织管理团体标准的出版,出版物可以是纸质文件,也可以是电子文件。
第十六条 标准版权。团体标准的版权归联合会所有,共同发布的标准由双方所有。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经费的使用。标准经费属专项经费,不得任意挪用。标准经费主要用于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会议费、公告费、印刷费和标准管理费等。经费开支项目详见附件2。
第十八条 经费来源。团体标准制定经费来源可由委托单位拨款、申请立项单位自筹、运动项目协会及联合会的资助。
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
第十九条 团体标准发布后,联合会组织标准的宣贯及推广。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依据团体标准开展的生产、服务、认证、检查等活动需经过授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体育用品业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附件2:标准经费开支项目
标准经费的开支项目包括资料费、设备费、试验验证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公告费、印刷费、宣传推广费、其他费用。各项开支具体如下:
(一)资料费。包括制修订团体标准过程中需要支出的书刊、资料、复印等费用以及购置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和目录等文本或软件资料等必须支出的费用。
(二)设备费。包括制修订团体标准过程中购置或租赁试验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三)试验验证费。包括制修订团体标准中必须进行的试验、验证所发生的能源、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费用及测试费用。
(四)差旅费。包括制修订团体标准过程(包括技术审查、技术协调和审核、复审)中,按规定支出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费用。
(五)会议费。包括制修订团体标准过程中为了进行论证、研讨、协调而召开有关会议,按规定开支的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
(六)劳务费。包括按规定支付给参加团体标准的起草、汇总整理、审核、翻译等方面的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标准经费及其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七)专家咨询费。包括团体标准草案在审定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标准经费及其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八)公告费、印刷费。包括团体标准审批完成后进行公告和印制时所发生的费用。
(九)宣传推广费。包括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团体标准,为推动其实施所发生的费用。
(十)其他费用。包括与团体标准制修订直接相关的,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